事件:一名外籍新娘在今年3月初,因臉部長雀斑而前往某診所做例行性
檢查,醫師懷疑其腹中有不明物體,而轉診至某醫院婦產科,後經醫師診斷
為畸胎瘤須動手術切除,在手術完成後,醫師卻告知其家屬,腹中並無不明
腫瘤,但有腸沾黏的情形,業已清除完畢,這樣的答案不僅讓家屬無法接受
,質疑讓莊氏婦人莫名其妙挨了一刀,日後更產生腸胃不適等症狀。而手術
同意書上疾病名稱欄位原本為「畸胎瘤」,事後更遭變造為「疑畸胎瘤」送
交台南市衛生局,家屬驚覺受騙而申請協調,幾經開會,被指控的醫院院方
仍否認有醫療疏失,雙方各有立場,解決問題恐只得尋求法律途徑。
虎跳跳的心得:
充分告知病患或家屬是醫學倫理的一部分,根據四大醫學倫理準則-病人
自主原則,因為醫療涉及專業知識及技術,病患若沒有被事先告知醫療可能
產生的風險或任何副作用,即使院方依照診斷結果來進行醫治,事後仍容易
引發雙方因認知差異所造成的糾紛。我們無法得知此案例中的先後兩間診所
醫院的醫師究竟是否有確實告知此位外籍新娘,這些檢查和治療的目的和可
能的後果,並聽取病人的意見,尊重病人的決定。假若這位外籍新娘,或者
任何一位病患對檢查結果有疑慮時,家屬或病人是否可以要求作更仔細的檢
查,才不會任由專斷的醫師牽著鼻子走。
而且根據行善利人原則,顯然地,醫師必須積極和預防可能對病人的傷害
,手術本身就是一種侵入性治療,如果沒有仔細的檢查或評估後,白白讓病
人挨刀,實在有違仁慈善行和醫療人員的責任。
再者以切勿傷害原則來說,既然因為誤診而使病人經歷身體上無謂的苦痛
,又有後續的生理上的不適,那又怎能在事後文過飾非,擅改手術同意書以
逃避責任呢?那是否又讓病人經歷與醫師之間訴訟的漫長精神煎熬過程呢!
等若是造成二次傷害。
顯然地,若醫療過程裡,可以預防而沒有預防,才導致如此過失。而醫病
兩方對於醫療專業知識及病歷資料持有方面處於極度不平等的地位,如果醫
師無法信實(veracity)地充分告知此位外籍新娘,也難怪事後醫病關係會
這麼緊張。另外,關於說實情(truth-telling),我認為任何的醫療過失
,醫療人員都該在事後誠實地擔下該負的責任,不管這責任是上司或者醫院
出面,最重要的是不該去偽造文書和說謊,而不該以個人利益(聲譽、生涯
、升遷)為主,一個有良心的醫療人員除了避免過失外,一旦真正發生過失
,要勇於承擔,而不是畏首畏尾。這不只是醫療倫理的問題,恐怕也是整個
社會倫理的問題,譬如邱小妹妹人球事件裡頭的林致男、劉奇樺醫師,或者
娃娃車悶死事件裡頭的翁秋華園長。不誠實、逃避責任等諸多惡行,對本身
處於弱勢病人或受害者是更大的傷害,除了違反公平和正義,有愧道德良知
,恐怕更得不到檢察官、公會、主管機關和輿論媒體的同情。
一個公平正義的國家醫療,假若病人如這位外籍新娘一樣權益受到損害,
依法得請求損害賠償,包括醫藥費、勞動能力減少、及生活費之增加,這不
但是種保障,也是正義(公理)的伸張,如果我們把這樣的制度視為一種醫
學倫理,或者人與醫療人員機構之間互動的準則或規範,懂得爭取自己權利
的人顯然仍得透過聲嘶力竭或掩面哭泣蓋頭蓋臉的曝光記者會、或者訴訟才
能給醫院醫師一點壓力,而有些自負剛愎醫院則是毫不掩飾地死不認錯。這
樣的劇碼一再上演也突顯醫療機構的判準及道德良知,顯然仍趕不上『有知
』『自覺』民眾的道德。
醫療機構沒有理由不以同樣道德價值來檢視自己,而不是利用權力不平等
的關係,汲汲於可增加病人和金錢的『偽聲譽』。那更多無管道申訴或者無
識的民眾不就等著吃悶虧?又有哪些民眾可以忍受漫長訴訟還給醫病關係一
個公道與中道的判決呢?這實在不是一個進步國家,醫療院所和醫療專業人
員所該有的態度。
我想,除了對於病患有身心靈方面的照護,醫院也該像法院一般,是公理
正義伸張的地方,有良善的制度、醫病關係之間良好的共識,即使發生糾紛
也有良好的溝通管道可以紓解,而不是開會開半天,醫院自己決定一個停損
點與立場,卻不照事實和證據去決定自己該承擔哪些責任。醫院也是實現社
會公平正義的一部份,而不是糾紛的製造場所,每每得靠上法院解決。
這對醫療人員也是傷害。社會良心......需要怎樣的高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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