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6台北自由廣場靜坐現場串流轉播」:http://live.yahoo.com/wenli。
「1106成大現場直播」:http://live.yahoo.com/tainandirect
「相關問題及運動過程懶人包」:http://yblog.org/archive/index.php/9384
在一切自由中,給我知之自由,說之自由,以及憑良心自由辯論之自
由!──John Milton
許許多多的其他種自由,都握在政府手裡,但是表示意見的自由(
liberty of opinion)可使政府自己向其職責低頭。這就使每一個時代都
發生過為真理而殉道的事蹟。而且,這個世界也僅僅是用了那些曾經開
導過它的人的熱血,才把它的無知洗去。──Lord Erskine
集會遊行法的可怕,在於連三人、五人、十人、二十人、四十人這類
不阻礙交通也不妨礙他人安全的「小行動」(就像樂生在景美人權園區
,甚至像「反高學費聯盟」在教育部),也可以動輒解散、起訴、判刑
,而沒有任何有效的救濟管道。所以,一定要廢除、廢除、廢除!(修
改。 =.=a)
『給我走上街頭表達意見的自由!』
梭羅(Henry David Thoreau)跟鄂蘭(Hannah Arendt)
兩個人談論公民不服從的文章
http://www.qibao.icampus.cn/shownews.asp?newsid=4074
http://0rz.tw/b01d3
◇ 1106行動聲明/camduck
抗議警察暴力!捍衛自由人權!
從11月3日開始,中國海協會代表團來臺與政府簽署各項協定,同時在臺
北各處,就陸續出現警方藉「維安」之名,對各類以和平方式表達不同意見
者,進行粗暴的盤查、損毀、沒收、禁制、拉扯、驅離甚至拘捕。絕大多數
遭致警察暴力相向的民眾,根本不曾靠近陳雲林人身,有的市民甚至只是路
過、停留或單純拍攝記錄,即遭受上述對待。
透過媒體畫面傳送,我們驚覺事態嚴重—這已經不是維安有否過當的技術
問題、更不只是政黨認同選擇的問題,而是暴力化的國家公權,對市民社會
的嚴重挑釁和侵犯。所有彷彿戒嚴、罔顧自由人權與民主價值的管控鎮壓,
連執政黨的國會議員都質問行政院長;卻只見身為最高責任主管的劉揆,仍
在輕佻地詭辯和推責。實在令人既錯愕憤怒,又深感羞辱和不安。
我們不禁要問:難道要強化兩岸經貿交流,也必須透過降低臺灣的民主自
由程度、以達成與中國同樣極權統治的水準嗎?
才不過短短幾天,臺灣人民好不容易匍匐建立的民主自由體制,在滿城的
警力、威嚇的氛圍與強勢的防堵中,幾近崩解。我們政府,在如同警察國家
的武裝保護裡,自我陶醉於「歷史性儀式」的想像、與酒酣耳熱的輪番大宴
中。於此,憲法所保障人民的自由言論與行動權利,完全地被擱置、甚至忘
卻。
因為多數的強勢作為根本違憲違法,無怪乎鏡頭前沒有一個警察能理直氣
壯說出,他們根據何種「法律」,執行這般上級交待的勤務。警察原是保護
人民的公僕,如今在這政府由上而下的嚴峻要求中,競相成了限制與懲罰人
民表達意見的打手。我們無意歸咎個別只能服從上命的員警,相對的,我們
嚴正要求下達此一惡令的政府高層,必須負起最大的政治責任。
我們只是一群憂心臺灣混亂現況與未來發展的大學教授、學生、文化工作
者和市民,在沒有任何政黨與團體動員及奧援的前提下,十一月六日(四)
上午十一點,將自發性地集結於行政院大門前,以「著黑衣、戴口罩」作為
沈痛抗議的象徵,並牽手靜坐至訴求達成為止。我們的訴求是:
一、 馬英九總統和行政院長劉兆玄必須公開向國人道歉。
二、 警政署長王卓鈞、國安局長蔡朝明,應立刻下臺。
三、 立法院立即修改限縮人民權利的「集會遊行法」。
◇ 1106靜坐行動說明
我們是一群憂心臺灣混亂現況與未來發展的大學教授、學生、文化工作者
和市民。我們看到了近日來警察不當執法、侵害言論自由,導致合法集會的
民眾受傷等事件。我們驚覺事態嚴重—這已經不是維安有否過當的技術問題
、更不只是政黨認同選擇的問題,而是暴力化的國家公權,對市民社會的嚴
重挑釁和侵犯。我們為此感到擔憂,因此從11/06上午11點開始,聚集在行
政院門口抗議。我們在11/07下午四點遭到警方驅離,我們現在改聚集在中
正紀念堂,並發起長期抗戰。
試舉出近日警方的不當行為:淨空高速公路車道,禁止民眾在公共場合舉
國旗。禁止民眾在公共場所說「台灣不是中國的」。民眾在圓山附近手持DV
拍攝被警方帶走。民眾想要施放印有「黑心」圖樣的氣球被警方制止。民眾
騎機車懸掛支持西藏獨立的「雪山獅子旗」,卻以違反集會遊行法為名禁止
通行、包圍等。這些行為已經嚴重的侵犯人民的基本自由。
我們深信自由的重要。試想,假使當年行政權動員警力驅散凱達格蘭夜市
、驅散紅衫軍,那麼台灣的公民就沒有機會聽取社會上不同的意見;正是因
為他們沒有被驅散,不同的聲音才得以被聽見。人只有曝露在各種不同的意
見中,才能學習判斷意見的優劣,這是公民社會不可或缺的條件,也說明了
言論自由為甚麼可貴。
正因自由如此可貴,憲法明文保障此項自由。位階較低的法律,應該輔助
憲法,將之具體實現並定其界限。然而,威權時代、戒嚴時期遺留下來的集
會遊行法,卻嚴重危害言論自由。它的許可制預設人民的集會遊行會違法;
它的禁制區寬免政府機關於民意的挑戰;它授予警察過大的裁量權,竟使警
察執法時越俎而代法官之庖。
因此,對於集會遊行法我們有以下幾點具體建議:
(1)許可制改為報備制。政府不應事前審查,預設人民的集會遊行會違法;
(2)檢討禁制區之規定。集會遊行是手無寸鐵、無權無勢者陳情抗議的方法,
現行的禁制區規定卻不容人民挑戰行政機關;
(3)規定警察執法的界線。避免警察無限上綱、恣意妄為;
(4)取消刑罰,改採行政罰。就同樣的行為而言,
集會遊行法規定的罰則比其他法律苛重,違反比例原則。
有關近日人民與警察的衝突頻傳,我們感到相當心痛。也有人質問我們
為什麼不站出來譴責群眾暴力。對此,我們做出以下的回應:我們堅決守
護、支持人民表達意見的權利,但是也堅決反對任何暴力的手段。我們從
近日發生的許多事件看到,人民的暴力可以由法律來規範,警政單位的公
權力卻可能濫用,並擴張成無所節制的暴力,沒有受到應有的約束。因此
,我們選擇站出來,譴責政府使用暴力的手段來壓制人民合法表達意見的
自由。
我們是以學生為主體發起的公民不服從運動。我們希望所有認同我們訴
求的公民、市民來一起參與這場運動,共同要求「馬英九總統和行政院長
劉兆玄必須公開向國人道歉。」「警政署長王卓鈞、國安局長蔡朝明,應
立刻下臺。」「立法院立即修改限縮人民權利的『集會遊行法』。」
◇ 廢除集遊法以外/廖元豪
整個「圍(城)陳」事件期間,我幾乎都沒有跟上時事進度。沒看電視,
報紙只是瞄過一下。所以本來覺得沒資格說話。
但知道柏儀他們在行政院前靜坐抗議,主張廢除集遊法,我卻開始不安。
不安什麼?不安的是:在當前的輿論氣氛下,這實在不是主張「廢除集遊
法」的「政治正確」時機。輿論甚至可能讓「集會遊行權」與「言論自由權
」被污名化。而「警察權」則找到借屍還魂的機會。
尤其有「某些」現在嚷嚷廢除集會遊行法,並批評政府與警方濫權的人,
從前對「廢除集遊惡法聯盟」、樂生、紅衫軍、2004連宋抗爭的示威,可
都是主張”Law and Order”的。真讓人有點兒不想跟他們沾邊。我甚至認為
,他們是讓「集會遊行權」跟「廢集遊惡法」的訴求被進一步污名化的元凶
之一。
但正因這個訴求已經被污名化(昨天偶然聽到一個電台主持人痛罵靜坐的
學生,說這些學生以前在民進黨執政時從不主張廢止集會遊行法...他一點兒
也不知道有些學生可是因違反集遊法而被判刑的...信口開河莫此為甚),或
是被忽略,我們才該說些話。
第一,我完全同意政府可以,而且應該管理交通秩序,保障人身安全。為
保障一個人的人身安全,把千千萬萬人隔開,在「必要」時是可以的。美國
總統派遣軍隊,保護黑人學生進入原本都是白人的學校就讀,就是一例。
所以,如果警方真的擔心群眾侵犯陳雲林的人身自由(的確也不是無的放
矢),畫出管制區,讓群眾的抗議能被他聽到看到,但卻「打不到」。在此
範圍內,警方的管制百分之百OK。
但逾越這個範圍,就過份了。警方只負責維持秩序,保障安全,不負責「
取悅」—即使陳雲林是「貴客」。
尤有甚者,警方有義務對示威者「提供適當場所」(釋字445號解釋),
讓他們抗議。這個「適當場所」不是說給他們一個深山或偏遠的草原,讓示
威者自說自話;而是某種「有效傳達意見」的地方。所以,如果隔得太遠,
禁制太多,讓陳雲林享受到「安靜舒爽無聲空間」那就是過份。(前述美國
軍隊護送黑人學生入內,禁止白人騷擾;但白人在旁邊圍觀與舉牌抗議,仍
然可以。當然,當「強勢」圍觀群眾這麼多時,會不會對「弱勢」造成不當
壓力,那是另一個問題。至少在陳雲林案不是這樣)
第二,集會遊行法該廢,但跟本次事件未必有絕對關聯。警方的許多措施
,即使沒有集會遊行法也可以做(如:劃定交通管制區...法律依據是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逮捕攻擊的現行犯是根據刑事訴訟法;控制其他有立即危
險行動的人,則可援引行政執行法);反之,警方很多莫名其妙的行為(如
:強迫唱片行打烊停播音樂、沒收國旗),就算有集會遊行法也不能做。
集會遊行法之惡,在我看來並非因為它能鎮壓像這樣的大規模示威。事實
上,真正規模夠大,而且有政黨動員的群眾運動,集會遊行法根本管不住。
那都已經達到政治協商的階段(據報載,這次的集會遊行是由蔡英文與國安
局談定的),哪是小小的警察決定的?
集會遊行法的可怕,在於連三人、五人、十人、二十人、四十人這類不阻
礙交通也不妨礙他人安全的「小行動」(就像樂生在景美人權園區,甚至像
「反高學費聯盟」在教育部),也可以動輒解散、起訴、判刑,而沒有任何
有效的救濟管道。所以,一定要廢除、廢除、廢除!
所以,要想真正矯治警方濫權,重點「不只是」廢止集會遊行法,而是同
時要給警察人員更平衡(人權、比例原則)的訓練—不要成天抱怨什麼「過
猶不及」、「難以拿捏」,這本來就是執法人員該做的。
第三,面對大規模的政治示威,該怎樣執法應該是「高層」的政治決定。
當「上級」或「政治部門」擔起責任,有清楚的方向,基層員警的執行自然
可以坦坦蕩蕩,不卑不亢。但若高層龜縮不出,一切都說「讓現場指揮官全
權決定」,那警方當然陷入動輒得咎、進退維谷的局面。你怎能要層次這樣
低的行政官員,負起「政治責任」(驅散與否還會扯到愛台灣、出賣台灣...
)?
反之,如果是政治性較低,或是規模很小的集會遊行,請警方拿出「專業
」來權衡「人權」與「秩序」,切記「比例原則」。別總是柿子挑軟的吃—
人愈少,愈少政治性,你們愈兇!?
所以,對於這次事件「執法尺度」(過猶不及)的檢討,請「高層」政治
人物自行承擔,而不要全盤推給地方或現場的警官或基層警員,那是不公平
的—他們從沒被教育過如何權衡,不知怎樣面對標準不一、七嘴八舌的媒體
批評,更不確定到底高層事後會怎樣評價他們的行動。
第四,發起、鼓動、帶領群眾的蔡英文與民進黨菁英,該勇敢承擔後果。
蔡主席應該勇敢地說:「集會遊行首謀?抓我蔡英文一個!」千萬千萬別把
責任推給「黑道」、「不認識」、「不聽命令」的基層群眾。太殘忍了!這
簡直比2004丟下群眾不見人影(我不敢說「回家打麻將」,會被判誹謗)
的連宋還離譜—起碼他們沒說群眾是黑道。就跟台南的王姓議員,帶隊出事
後,就拼命撇清,好像自己很無辜被群眾帶著,又很努力制止「暴民」似的
。要帶領群眾,就請向群眾負責。出事就撇清,他們是工具?是肉食者吃剩
的骨頭?
◇ 致靜坐者們/彭昉
你們大多不認識我。要認識身為大學生的你們,我年紀太大;要認識身為教
授的你們,我年紀太小。有些人可能認識我,而在這些人之中,有些人僅僅
認識日常生活中的我,有些人可能只是覺得這個id眼熟。於是,我想我應該
稍微自我介紹一下。我可能是你們的同學、或者是你們的學長。我可能是你
們的學生,或者讀過、甚至引用過你們的著作。對於只認識我的id、不認識
我的人,我也有可能是你們在網路上的論敵。無論我是誰,我此刻應該在你
們之中坐著,跟少數自己認識的人打招呼,但我不行。我現在在太平洋的另
一頭。
我的人生跟你們之中的一些人可能很類似:我唸過台大和清大、也走過很多
其它的、你們可能就讀的校園。我參加過台大大陸社,而在後來幾年的一些
活動中,你們可能在清大的布條後面看過我。但跟你們最類似的,可能是另
外一些事情:跟多數此刻正在靜坐的學生一樣,我有記憶以來,台灣已經有
兩個主要政黨;我開始意識到何謂政治時,集會遊行已經是競選期間主要的
活動;我上大學的時候,我可以接觸到各種政治與社會訴求,並且我可以選
擇為他們走上街頭。
這一切的一切,都曾經給予我們,或者很可能只有我,一個台灣已經夠民主
、夠自由、夠開放、夠重視人民基本權利的幻象。
幻象不意味著純粹的欺騙或虛假,幻象有其社會生活變遷的實存基礎。的確
,在我成長的過程中,以集會遊行的形式表達意見,比在我父祖輩大半的人
生中都容易得多。這是真的。然而,這樣的變化仍然只是朝向那些它所允諾
的社會之進程的一部份,而不是足以證實那個社會已經到來的最終成果。
我們可以上街遊行,但是必須經過申請、等待權力者的核准。
警察不會因為我們上街就抓我們,但是很多時候,警察執法並不需要具體事
證或法條——如果那樣還可以被稱為「執法」。
警察不會對我們開槍,但是可以沒有任何理由地將我們帶到警局做筆錄,或
是帶到山上、野地、公墓,叫我們自行回家。如果我們不遵從這種沒有證據
支持及法條規範的拘捕,他們會觸碰我們的身體,把我們拖走;如果我們觸
碰他們的身體,那他們可以說我們妨礙公務。
是的,這一切都總比今天那個來訪的政權好。在那個政權之下,槍仍然可以
開、新聞仍然可以封鎖、因為畏懼死亡而放棄表達意見,仍然是個異議者必
須面對的選項。
但是,除非我們把標準放得那麼低,否則我們仍然會在許多時候,對台灣已
經「民主、法治、自由、重視人權」的幻象感到懷疑。
我們可能無法理解,為什麼在一個民主國家,人民表達意見的集會必須經過
被選舉者的核准。
我們可能無法理解,為什麼在一個法治國家,警察要把你帶走時,可以沒有
法條與事證,僅僅說「你跟我們走就對了」。
我們可能無法理解,為什麼在一個保障人權的國家,警察動手抬人、推人不
叫做暴力,而因為不願意被抬走而與警察有肢體衝突,就叫做暴力、妨礙公
務。
我們可能無法理解,為什麼在一個自由的國家,警察可以未經舉證就把你從
路邊攔下,告訴你你不能去某個地方。
有很多人試圖教導我們,說這些都是對的。他們可能會說,集會遊行可能導
致暴力衝突,所以必須經過核准——可是,警察應該防範的,好像應該是暴
力衝突本身,而不是集會遊行。
他們可能會說,如果警察只能在有事證和法條支持時才能抓人,他們可能抓
不到所有該抓的人——可是,如果警察不需要事證和法條就可以動手,他們
可以抓很多不該抓的人。
他們可能會說,你們本來就不該去躺在那個要被拆除的建築前面、你們本來
就不該去參加那場遊行、你們本來就不該靠近某些地方。他們可能會說,你
自己要去那邊給警察抓、給警察打,那要怪誰?他們可能會說,學生的本分
就是唸書。他們可能會說,不要上街頭,因為可能會被政黨利用。
這些都不能解釋為什麼警察可以做那些事。他們只是在說,知道警察會做那
些事,就躲開吧。他們叫我們不要反抗,甚至叫我們不要譴責。他們會說,
「好吧好吧警察那樣可能不對,但你們怎麼會那麼不成熟,要去做那麼危險
的事呢?」
甚至還有些人,會說自己很支持「民主、法治、自由、人權」。當他們自己
喜歡的政黨或者訴求走上街頭、跟警察發生肢體衝突時,他們說:「怎麼可
以這樣!台灣是民主自由講人權的國家!」;當他們不喜歡的政黨或訴求上
街頭發生肢體衝突時,他們說:「怎麼可以這樣!台灣是法治國家!」。如
果你跟他們爭辯,他們可能會開始告訴你「但是遊行群眾的訴求是錯的!」
而我們的疑惑明明就不在哪個訴求更對或更錯、對我們個人來講更討喜或更
討厭。我們只是疑惑,為什麼一個號稱「自由、民主、法治、人權」的國家
,沒有一套保障基本人權的法律,限制政府的權力,維護人們對民選政府表
達不滿的自由。
我們終究必須自己找答案。我們有一套老舊的集會遊行法,用意是規範、而
非保障集會結社。它告訴我們「在怎樣的情況下我們才被容許集會」、「如
何取得權力者的核准來集會」、它規範了「集會中警察可以怎樣使用暴力」
,卻不規範「警察不能做什麼」。
而即便它規範了,那也不一定有用。因為我們還有一個前現代的警察機構。
警察可以在沒有具體事實及法條的情況下抓人,回到警察局再開始討價還價
要你做筆錄。他們可以在把你弄傷以後告訴你,留下資料就讓你就醫,講得
像是他們的便民措施。他們可能記姓不好,忘了你是被他們弄傷的,也忘了
打從一開始他們就沒有任何權力把你帶進警局。他們可能會圍著你,坐在桌
前,開始查集會遊行法或是社會秩序維護法,開始找他們在限制你人身自由
前就應該提出的法條。警察是個職業,而他們的確知道怎樣配著槍、戴著警
棍,在任何一個生平第一次進警局的年輕人身上榨取出業績。
我們還有不管發生什麼事,總是第一個將遊行者(尤其是跟自己不同意見的
遊行者)指稱為暴民的社會大眾。而不這麼做的人,也可能用犬儒的心態告
訴你,乖乖待在家裡就什麼事都沒有了。甚至那些在肢體衝突事件後批判警
察的人,也可能將警察視為「扁政府的警察」或是「馬政府的警察」,然後
在批判某個政府之餘,忘了警察一直都是那樣子——而僅僅批判某個政府鎮
壓群眾,即使是必要的,也仍然不足以帶我們回頭解決那部法律和警察的問
題。
更重要的是,這些東西都有久遠的歷史,我們父祖輩的許多人,在這樣的歷
史裡獲得了他們理解社會的方式。對許多人來講,這些東西都被自然化成不
需被質疑的社會現實。傳承自威權時代的這些體制和意識型態,並未獲得跟
「威權」兩個字一樣多的批評與反省——也因為這樣,對「威權」的批評與
反省也絕不是已經完成的。
我們在面對的不是馬政府,不是中國政府,而是一個更古老的政府,或至少
是那個政府留給我們的遺產。對人民權利的縮限、警察機關的非理性、對社
會表面和諧的盲信、對多元觀點的冷漠以及對社會力量的恐懼,都是這個遺
產的一部份,遺傳自那個我們之中大多數人沒有參與的年代。以前有人走上
街頭,讓這個社會走出那個年代,但那個年代還寄居在這個社會裡。
在這個時候,你們坐下來了。要一個道歉,要一個下台、要一個法律被修改
。更重要的是,你們提醒著這個政府,當國家機器裡還存在著各種制度和機
制殫壓人民的聲音,政府就不能廉價地自稱民主法治、保障人民。如果法律
和執法都延續著威權時代的邏輯,僅僅嚷嚷著「依法行政」而沒有對法律的
和執法的檢討,這樣的「依法行政」並不值得尊敬。
謹此表達我對這次靜坐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