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3日 星期二

[精讀] 有一天當同志不再青春:老年同志與法律 ◎張宏誠



本文引用自http://narzissmus.pixnet.net/blog/post/23241335



前幾天看到我國政府有意將老年及身心障礙照顧養護的工作納入全民健康保險,引起若干討論,讓我想起,那同志呢?


假如婚姻的某一個功能是為了讓身體逐漸衰老的人類在獲取國家或社會所給予的福利,同時期待婚姻中的伴侶發揮彼此照顧養護的功能,那同志伴侶關係遲遲無法獲得法律保障與社會承認的現在或者將來,老年同志的晚景希望是什麼?


假如我們的印象還在,一定為著去年六月十六日,當美國加州同性婚姻法合法生效的第一天,第一對登記結婚、並由舊金山市長Gavin 

Newsom公證結婚的女同志伴侶Del Martin與Phyllis Lyon兩人白髮蒼蒼、年逾八十

的老嫗,斑駁的雙手緊握彼此癱垂的臉頰親吻那一刻而動容,那時,兩人在一起

共同生活已逾五十五個年頭。然而,兩個月後,Del Martin便以八十七歲的高齡病

逝。


那一個世代的同志族群,經歷過的是二次大戰後的蕭條、五零年代恐同政治思潮

、法律上對同志諸多限制與歧視以及社會無形的巨大壓力;然而,他們同時也見

證了美國當代同志平權運動的興起與茁壯、歧視同志的法律逐漸獲得修正、同志

人權獲得重視、社會逐漸的認同與接納。相信這一段過程,在台灣上一代的同志

社群也經歷著同樣的歷史、述說著同樣的故事。對Del Martin而言,或者那是她

一生中最堅持的夢想,在生命的最後一刻能親眼看見夢想的實現,當是含笑九泉

,但是,對著生者、對著那陪伴著她五十五年的伴侶,在那一刻之後,路,只能

一個人孤獨地走下去。


對於其他不是像Del Matin與Phyllis Lyon很早便投身同志平權運動,並且出櫃

地生活著,那一群仍然無法對自己的家人出櫃、無法對自己工作同事、朋友、社

會網絡出櫃的老年同志,必須獨自一個人面對衰老、面對死亡、面對自己的身體

終於不聽使喚、需要由他人照顧的時候,生活,該是怎樣的面貌?


對於老年同志而言,不但要面對外在一般社會大眾對同志的排拒與歧視(同性戀

恐懼:homophobia),還必須面對同志社群中對於「年齡歧視」(ageism)的無

奈。


事實上,當我們主張同志平權、同性婚姻合法化等人權保障議題時,我們總不免

凸顯其正面意義,例如同志對愛與親密關係的渴望、同志與一般人平等享有的人

性尊嚴等,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同志社群終究不過是社會的一部份,反映的不

是只有社會的光明面,同時也包括可能或者必然存在的黑暗面,同志社群內部存

在的同性戀恐懼症、「青春肉體」的崇拜、年齡歧視、身心障礙者的漠視、家庭

暴力的發生、伴侶分手、離異,以及放大來看的種族、地域性、階級、職業等各

種歧視存在於同志社群之中。


以目前全球各國隊同志平權保障議題而言,大致上可以概分同性婚姻的合法化與

工作歧視(包括美國的同志從軍入伍政策)兩大領域。然而,對於老年同志而言

,這兩大領域的議題,對他們而言似乎沒有任何的急迫性與象徵意義。當然,同

性婚姻合法化的制度保障,對老年同志而言,或許可以解決一些社會福利的需求

,然而,與其他異性戀老年族群而言,他們需要的,可能是最直接的養護照顧政

策能落實在他們身上。



假如我們以需要社會福利照養的退休年齡六十五歲而言,同時對照一個社會六十

五歲以上的老年人口比例,以及學說上每個社會同志人口百分之五至十的比例,

預估美國現在有三百萬六十五歲以上老年同志。以台灣而言,去年人口統計65歲

以上者240萬2,220人占10.43%,再乘以百分之五的同志人口,台灣老年同志預

估約有十二萬人。


究竟老年同志的生活樣態是怎樣?美國的研究結果發現,對照一般異性戀老年族

群,老年同志一般都是獨自生活,沒有伴侶也沒有子女。(當然,當未來同性婚

姻合法化與同志領養子女與一般異性戀伴侶相同時,兩者差異又將不同)老年同

只有五分之一有伴侶共同生活,一般異性戀老年者比例則有一半以上;百分之九

十以上的老年同志沒有子女隨侍,相同情形之異性戀老年族群僅百分之二十。從

整體經濟收入分佈而言,老年同志亦屬弱勢中之弱勢。據美國人口統計研究機構

2000 Census統計,已婚異性戀伴侶所得高於同性伴侶四點三倍,老年同志退休

後收入少於異性戀老年者百分之三十四點七,同時,在房屋貸款上,越來越多老

年同志因繳不出房貸而被迫流浪街頭。以上種種情形,在美國社會保險制度之下

,許多老年同志根本沒有預期這種社會保險的可能性,更無能力支付龐大的社會

福利保險以處理老年退休後種種問題,其他非家庭的老年人口扶助網絡或機構,

則因為社會的同性戀恐懼症使得老年同志無法獲得必要的扶助,同志身份無法獲

得其他家庭成員認同,也致使美國老年同志的處境更加危殆。


老年同志一般的照護則來自於朋友。據統計,有高達百分之七十二的老年同志依

靠同志社群的朋友給予經濟以其他必要照護。然而,這種非傳統的家庭關係(ch

osen family structures),在一般的法律架構之下並不受承認,因此,原本法

律所提供以「家庭」 為單位的社會福利,並無法擴及至老年同志。,同時,這

種朋友圈所形成的非家庭照顧,多數屬於同一年齡層,換言之,係由老年同志自

己照顧同輩的老年同志朋友。雖然一般老年同志或許在當時因為社會壓力而被迫

與異性結婚,或許因此也有異性戀家庭與子女,然而,當其出櫃之後,這種原生

家庭關係大多數也因為同性戀恐懼症而使得出櫃同志與其所建立的家庭斷絕關係

,自然也無法因此在其原生家庭下獲得照顧。特別是假如老年同志還是經歷過愛

滋病蔓延擴張的年代而罹患愛滋病,其處境更令人堪憐;其他還有變性老年者等

更加弱勢的族群,其老年養顧問題更屬社會邊緣議題。


對於老年同志而言,最根本的問題是:青春不再。


這意思是:他們不再性感、不再具有吸引力,相對於當下主流文化、特別是男同

志某個文化所形成的價值判斷,也相對於男異性戀年長者。


這另一種可能性當然是,有某一個族群的同志對於年長者也有所謂「具有吸引力

」的可能性。但這裡普遍要說的,可能還是源自西方文明中,自古希臘流傳下來

的所謂erastes/paidika在形上學的傳統。最極端的說法可能是,在當代性文化

的形塑下,年長者不再性感(也可能表示不再喜歡刺激玩樂、生活規律無趣),

然而,另外一方面,所形成的男同志文化,卻是將同志在性感的重要性極大化,

亦即,男同志等於性感。年長者非性感,故非同志。因此,普遍在同志社群裡,

便看不見老年同志的身影。


這樣的窘境,使得老年同志在同志社群及老年社群中均無法獲得接納與認同。(

這情形在其他如雙性戀者、用藥者、變性者之間亦同)


其次,青春與性、性感、性文化之間的相互影響,也導致老年同志在某一個程度

的被孤立。從人類性文明的角度來看,性與性行為被純粹當成是一種人類動物本

能,即以性行為作為繁衍後代的一種工具性行為,年長者的確會因為生理構造導

致其於性行為上所需求的功能,隨著年紀增長與身體功能退化而逐漸消失。然而

,有趣的是,人類性文明的發展,已經從這種工具性的功能轉變成為本質性的發

展,亦即,性行為本身及為行為目的,性交本身不再單純扮演生殖繁衍後代的中

介工具,而是已經成為人類在情感反映的一種本質需求。


然而,這種本質性的發展,在不同國家與文明之間演變的過程並不相同。換言之

,對於年長者的去性化與無性想像,仍然存在於許多國家與社會文化中。也就是

說,假如我們認為性感的作用是為了展現吸引力、進而產生性行為的機會,而年

長者因為不再需要或者沒有可能從事性行為,便不具扮演性感角色的功能,同時

,便也失去在充滿性感需要的現代文明社會中。老年同志亦同,甚至可能因為同

志文化而使得這種現象更形明顯。


對於老年同志另一個錯誤的文化認識是所謂「戀童」(pedophile)現象,亦即老

年同志慣於追求「青春的肉體」(採精納元?),甚至成為侵害者的角色(不安

好心的怪老頭?),同時造成同志社群裡年齡分化(age cohorts)甚至年齡隔離(

age segregation)的現象,而這種分化現象,背後還帶有因為年紀所伴隨的性經

驗所形成的性病或愛滋病的病史的可能性(某種處男情節的形成?)。而這種考

量,也隨著性教育的普及與對性行為的本體論,性行為的多寡反而在現代社會文

化中成為一種正面評量。


這種年齡分化也同時表現在男同志的夜店與享樂消費文化中。


對於老年同志戀童的疑懼,從早期在法律中施以強制禁止規範,比如說未成年性

侵犯犯罪的防治與加重處罰等,到這種社會刻板印象的形成所造成老年同志安養

的社會網絡遲遲無法有效建立的影響,這同時也影響同志在教育工作上、在子女

監護權與收養上所形成的歧視與差別待遇。


這也就回到一個根本問題:現行法律制度所依據者,是一個理想中的異性戀伴侶

關係與家庭制度的具體化。老年同志的就養照顧問題,其實是來自於社會福利制

度所欲形成的圖像,是一個「男有分、女有歸」的社會,涉及對於同性婚姻是否

合法化的一個重要問題。


有趣的是,年長者社群在政治領域上,卻是最有權力的一群!


就老年同志與法律之關連性,其實大部分「同志」與法律之間的建構與影響,於

老年同志身為「同志」都必然適用:老年同志也面臨伴侶關係能否合法化,於退

休前工作權如何受保障、伴侶相關福利如何爭取,以及退休後相關社會保險與社

會福利之制度如何適用於老年同志身上。


首先是同性婚姻合法化議題,處理的是如何看待同性伴侶之間的法律關係,以及

合法成立婚姻關係後所適用伴侶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對於老年同志而言,同性

婚姻合法化的兩項重要意義,則在於成立合法婚姻關係後所自動生效適用的社會

保險與醫療救助等實質急迫協助,以及老年同志所依賴的非原生家庭所予以提供

的照顧與協助,如何在同性婚姻合法化後,為這類型的「家庭關係」取得法律上

應有的地位與保障,而這些問題可能從生到死的一連串法律問題有待解決,甚至

死死後仍須依據伴侶或家庭成員於生前法律關係的界定,以便決定之後法律問題

的解決途徑。


在美國,這個問題比較嚴重的是,即便婚姻法屬於州法權限範圍,凡而,社會保

險、社會福利與醫療照顧(medicare/medicaid)則是聯邦政府的權限。換言之,

即便美國一半以上州政府已或多或少承認同性伴侶相關權利,然而,涉及聯邦政

府權限,一方面除了DOMA的影響之外,國會與之前布希政府的保守態度,是否會

因為Obama政府上任後而有所改變,值得觀察。


其次,就工作權保障,反而是聯邦政府定有工作平等法(ENDA),其中將性傾向列

為禁止工作歧視之事由之一;而只有十二州政府與聯邦工作平等法有類似規定(C

alifornia, Colorado, Illinois, Iowa, Maine, Minnesota, New Jersey, New

 Mexico, Oregon, Rhode Island, Vermont, and Washington),將禁止性傾向

歧視與性別認同(包括變性者)一併納入保障範圍,八個州則僅禁止性傾向歧視

(Connecticut, Hawaii, Maryland, Massachusetts, Nevada, New Hampshire,

New York, and Wisconsin)。就工作權保障,老年同志雖然得一併享有法律對禁

止性傾向歧視之保障,然對老年同志工作權之保障,其保障的重點顯然與其他年

齡層的同志在主張其工作權保障之重點有所不同。老年同志工作權的保障著重在

工作權後半部關於退休撫卹部分,亦即在健康照顧與維生輔助器材與安養中心的

使用與費用支出等問題。


在美國,老年同志所涉及的法律,大概有前述工作平等法,以及公平住宅法(Fai

r Housing Act of 1968, 42 U.S.C. §§ 3601-3619 (2000))、公共設施使用

接近法(Public Accommodations Act,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 Title II,

42 U.S.C.  §§ 2000a-2000a-6 (2000))、老人福利法(Older American Act o

f 1965, 42 U.S.C. §3001-3058ff (2000))等等。於二00五年美國白宮年齡

老化問題研究會議(White House Conference on Aging)則建議美國政府將老年

同志及變性人納入全國性老人就養協助網絡。除了聯邦政府逐漸重視老年同志的

社會問題之外,各州政府亦有特別針對老年同志的照顧問題予以立法,例如加州


老年同志因為身體老化與健康問題,其實與青少年同志一樣,當老年同志被安置

在安養中心時,假如不是有特別的專屬於老年同志的安養中心,其實便有可能發

生老年同志或變性人因為其性傾向而在安養中心遭受所屬照顧人員或其他老人的

歧視、虐待。這當然就有必要針對老年同志設立適當的安養處所的可能性。


至於我國,目前僅有老人福利法針對六十五歲以上人民提供相關養護、設立專屬

機構予以照顧等等問題而有規範,至於老年同志在現行制度下有無任何需要予以

特別關注的問題,在青壯年同志族群的法律問題都無法有效獲得解決的台灣社會

中,老年同志的社會處境與法律問題,更是邊緣中的邊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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